(2015)明民一初字第0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高某甲、高某乙与高某乙、高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高某戊,高某己,高某庚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270号原告:高某甲,男,汉族,明光市人。委托代理人:秦海瑞,安徽马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高某乙,女。被告:高某丙,女。被告:高某丁,女。被告:高某戊,女。被告:高某己,男。被告:高某庚,男。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甲诉被告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高某戊、高某己、高某庚赡养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不妨碍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元50元,由原告高某甲负担。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