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石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石民初字第140号原告: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5月2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 判 员 杨惠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史夏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