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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召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谢国喜诉孟祥成、杨建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喜,孟祥成,杨建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396号原告��国喜,男,生于1967年6月12日。被告孟祥成,男,生于1970年10月8日。被告杨建山,男,生于1965年11月6日。原告谢国喜与被告孟祥成、杨建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国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立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