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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巫法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廖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巫法刑初字第0008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某,男,出生于重庆市城口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城口县某乡某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5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经巫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1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1日上午,被告人廖某某无证驾驶行车制动不合格的牌照号为渝F****7的中型自卸货车,从重庆市巫溪县某乡往某县方向行驶。当车行至301省道137km+950m一左转弯下坡路段时,因廖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使渝F****7中型自卸货车侧翻到公路上向前滑移过程中,与罗某某家房屋及多车相撞,造成罗某某房屋倒塌、罗某某被压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多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巫溪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廖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廖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廖某某与罗某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了罗某某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鉴定委托书、车辆技术鉴定委托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尿液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现场尿液现场检查记录、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户籍信息,证人陈某某、莫某某、刘某某、周某某、贺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巫溪分所法理学鉴定意见书、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重庆市巫溪县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廖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廖某某犯罪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谭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