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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刑二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建明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刑二终字第45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建明,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运城市人,农民。2013年5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批准逮捕。2014年4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盗掘古墓葬罪被抓获,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建明犯故意伤害罪、盗掘古墓葬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14)运中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建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建明不服,以原判对其量刑偏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运中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华代理审判员 王 莉代理审判员 王梦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葛伟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