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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巧林与张颜川、刘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00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本院执行的张某某与张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榆民高初字第002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刘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利息72000元,共计272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680元、执行费4020元。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某某、张刘某某于2015年5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支付人民币10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支付人民币20000元,于2015年7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支付人民币30000元,于2015年8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支付人民币78700元。如被执行人张某某、刘某某有一次逾期不履行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10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