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杜志权与孙立钢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志权,孙立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民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杜志权,男,1946年3月10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孙立钢,男,1960年10月20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杜志权与被执行人孙立钢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孙立钢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绿民二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杜志权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调查长春市教育局与长春市实验中学工程款未结算,故工程款短期内不能给付,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民二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工程款结算给付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宇审 判 员 朱兴海代理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志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