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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12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傅芳珍与陈桂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1278-2号申请执行人傅芳珍。被执行人陈桂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01月12日金华浦江法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00273号调解书,于2015年04月28日以(2015)金浦执民字第127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桂莲名下浙G×××××大众牌小型汽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桂莲名下浙G×××××大众牌小型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SVRS61T1D203995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永喜代理审判员  何俊达代理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严晓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