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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3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8-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纪艳平与被告候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艳平,候兴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784号原告纪艳平。被告候兴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纪艳平与被告候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艳平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艳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艳平撤回起诉。已缓交的案件受理费2360元,免交。审判员  马存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娜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