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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立一终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黎晓武、李日超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响水镇人民政府、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琼立一终字第109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琼立一终字第1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晓武。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日超。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多,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响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响水镇。法定代表人:吉才雄,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吴海琛,该镇副镇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住所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镇凤凰小区。法定代表人:周洪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卓祥民,该局水政监察大队队长。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惠峰,海南省水务厅调研员。上诉人黎晓武、李日超与被上诉人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响水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响水镇政府)、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以下简称保亭县水务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海南一中行立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裁定保亭县水务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将本案移送至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黎晓武、李日超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第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两原告以两被告对原告正常清淤行为采取扣押挖掘机的行为违法,且在扣押期间未妥善保管挖掘机致使挖掘机被烧毁,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诉讼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受理本案不当,被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对管辖权所提异议理由成立。裁定将本案移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黎晓武、李日超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行政纠纷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由环境资源专门审判庭审理的案件,由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没有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发(2014)11号)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依法继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保亭县水务局答辩称:环境保护庭审理的环境保护案件,其案由和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属于破坏环境,而本案是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实施了扣押其挖机的具体行政管理行为,并且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而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因此,本案是一起普通的行政赔偿案件,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上诉人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本院认为:黎晓武、李日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确认响水镇政府、保亭县水务局以打击非法采沙、保护环境资源为由对其在河道正常清淤行为采取扣押挖掘机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在扣押期间因响水镇政府、保亭县水务局未妥善保管挖掘机致使挖掘机被烧毁所造成的损失。因此,本案属于环境资源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发(2014)11号)只是规定要合理设立环境资源审判组织,并未规定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规定,本案应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文豪审 判 员  凌杰泉代理审判员  郭晓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闵泽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审核:魏文豪撰稿:魏文豪校对:闵泽帅印刷:冼时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21日印制(共印20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