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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中山市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古镇分公司与林泽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古镇分公司,林泽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249号原告:中山市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古镇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负责人:马西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四平、李德路,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泽洪,男,1974年1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古镇分公司诉被告林泽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古镇分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山市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古镇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古镇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市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古镇分公司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谭震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超华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