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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李良丰与朱栋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良丰,朱栋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557号申请执行人李良丰,男,生于1976年12月8日,汉族。被执行人朱栋良,男,生于1977年6月10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2091号李良丰与朱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良丰因在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而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已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2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