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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二初第002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伍卫华与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卫华,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第00256-2号原告:伍卫华,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法定代表人:俞延钢。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无民二初字00256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有财产。现原告伍卫华与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的��结或等价财产查封。审判长  何艾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