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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曾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212号原告:曾某。委托代理人:魏娜,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以双方已自行前往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曾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黄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