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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和民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施水兵与陆向华、曹施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水兵,陆向华,曹施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和民初字第00290号原告施水兵。被告陆向华。被告曹施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水兵诉被告陆向华、曹施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施水兵于201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水兵的撤诉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水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施水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武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暗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