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和民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施水兵与陆向华、曹施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水兵,陆向华,曹施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和民初字第00290号原告施水兵。被告陆向华。被告曹施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水兵诉被告陆向华、曹施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施水兵于201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水兵的撤诉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水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施水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武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暗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