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1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1120-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张某。被告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告所有的房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告边某某名下的位于XX县XX镇XXXX房产证号为XXXX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对登记在郝某某名下的位于XX县XXX家属房房产证号为XXXX房权证集资(合作)建房字第XX**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三、边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边某某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边某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应由边某某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边某某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乔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柴文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