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相成、冉全芝与李明阳赡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相成,冉全芝,李明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李相成,男,194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村民,四川省会东县人,小学文化。申请执行人:冉全芝,女,194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村民,四川省会东县人,不识字。被执行人:李明阳,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四川省会东县人,初中文化。申请人李相成、冉全芝申请执行李明阳赡养费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李明阳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明阳在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广场分社账号上的存款2922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