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溆民一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2015)溆民一初字第410号原告李某与被告舒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舒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溆民一初字第410号原告李某,女,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岩家垅乡百花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812173261。委托代理人杜显成,男,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某,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岩家垅乡百花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209093254。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舒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员 李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