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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宫宝同与张玉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宝同,张玉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731号原告宫宝同(宫保同)。被告张玉领。本院在审理原告宫宝同与被告张玉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宫宝同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宝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宫宝同负担。审判员  陈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骆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