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宫宝同与张玉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宝同,张玉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731号原告宫宝同(宫保同)。被告张玉领。本院在审理原告宫宝同与被告张玉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宫宝同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宝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宫宝同负担。审判员 陈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骆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