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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金谷包装物资有限公司与上海普陀越佳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谷包装物资有限公司,上海普陀越佳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552号原告上海金谷包装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舒万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江桥,男,195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告上海普陀越佳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郁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项荣磊,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翁国舜,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谷包装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普陀越佳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金谷包装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7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5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22元,合计人民币2377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尚 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海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