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二初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伍卫华与广厦湖北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卫华,广厦湖北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第00256号原告:伍卫华,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法定代表人:俞延钢。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卫华诉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卫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0元,减半收取2680元,由伍卫华负担。审判长 何艾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