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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民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世明诉王跃、第三人吴代华、杜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明,王跃,吴代华,杜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1205号原告陈世明。委托代理人刘德清,内江市市中区凌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跃。第三人吴代华。第三人杜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明诉被告王跃、第三人吴代华、杜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世明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世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陈世明负担。审判员  冉开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立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