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中民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世明诉王跃、第三人吴代华、杜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明,王跃,吴代华,杜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1205号原告陈世明。委托代理人刘德清,内江市市中区凌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跃。第三人吴代华。第三人杜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明诉被告王跃、第三人吴代华、杜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世明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世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陈世明负担。审判员 冉开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立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