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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0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0933号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1988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克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家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