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0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0933号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1988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克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家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