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玉波与张玉武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波,辛玉芳张玉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968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波被执行人辛玉芳张玉武���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3)海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玉武在银行的存款1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天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玉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