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绵竹民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绵竹市新绵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彭春芝、李伦全、叶兴平、程祥平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绵竹市新绵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彭春芝,李伦全,叶兴平,程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保字第143号原告绵竹市新绵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飞云街99号。法定代表人樊晓鹏,董事长。被告彭春芝,女,40岁。被告李伦全,男,41岁。被告叶兴平,男,51岁。被告程祥平,女,49岁。原告绵竹市新绵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彭春芝、李伦全、叶兴平、程祥平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彭春芝位于蔚泉新村8-141号住房、被告李伦全位于绵竹市遵道镇高安村九组的自建房一套以其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FK12**本田雅阁车、车牌号为川AX16**猎豹汽车一辆、久保田KX155-3S-STD挖掘机一台、马恒达拖拉机FMS500一台、金阳豹收割机4LYZ-20两台,久保田插秧机SPW-68C三台,富来威插秧机2ZZ-455六台,金阳耕整机两台,东方红拖拉机LX1104一台,永佳机动喷雾器3W-650八台,抽水设备九套、被告叶兴平和程祥平共有的位于绵竹市剑南镇月波下街159号1-1-7-13【房屋所有权证:权0029177号;土地使用权证:竹国用(2011)第00280号】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彭春芝位于蔚泉新村8-141号住房一套;二、查封被告李伦全位于绵竹市遵道镇高安村九组的自建房一套;三、查封被告李伦全所有的车牌号为川FK12**本田雅阁车、车牌号为川AX16**猎豹汽车一辆、久保田KX155-3S-STD挖掘机一台、马恒达拖拉机FMS500一台、金阳豹收割机4LYZ-20两台,久保田插秧机SPW-68C三台,富来威插秧机2ZZ-455六台,金阳耕整机两台,东方红拖拉机LX1104一台,永佳机动喷雾器3W-650八台,抽水设备九套;四、查封被告叶兴平位于绵竹市剑南镇月波下街159号1-1-7-13的住房一套。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高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