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保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冠才与黄波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冠才,黄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保初字第103号申请人李冠才,农民。被申请人黄波,农民。申请人李冠才与被申请人黄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冠才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波扣押在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中队的车牌号为湘K×××××小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冠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黄波在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中队的车牌号为湘K×××××小车一辆,由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中队保管。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申晓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