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柘民初字第1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谢丽与唐万浩、来佳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丽,唐万浩,来佳伟,曹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公司,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高庆,从腾萌,唐前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柘民初字第1107-1号原告谢丽,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连军,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万浩,男,199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沛,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来佳伟,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宇靖,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鹏,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彬,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公司被告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田新伟,职务董事长。被告高庆,男,199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宏伟,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从腾萌,男,199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虎建伟,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前进,男,汉族,1986年4月15日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负责人徐波,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海洋,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负责人李志恒,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海洋,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丽与被告唐万浩、来佳伟、曹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公司、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高庆、从腾萌、唐前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为此,本院应中止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王海东审判员 杨 华审判员 李广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美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