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执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范芳芳诉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241号申请执行人范芳芳被执行人宝鸡职业技术学院本院依据(2013)渭滨民初字第0178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范芳芳诉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范芳芳工资等84882.62元及利息11883.6元,并承担诉讼费5元、执行费1170元。该案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宝鸡职业技术学院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宝鸡职业技术学院银行存款97941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智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