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潭中刑终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犯受贿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潭中刑终字第330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大学文化。2013年12月27日因涉嫌受贿罪由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4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月23日由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经湘潭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由该院决定收监。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作出(2014)潭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某不服,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犯受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相关证据仍需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4)潭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发回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铁强审 判 员  龙共明审 判 员  周孚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