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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3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创智信科科技有限公司与马志晶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创智信科科技有限公司,马志晶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37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创智信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1号楼22D。法定代表人胡继业,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伍诚笑,男,1977年9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志晶,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创智信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志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4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创智信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创智信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创智信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创智信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五元,余款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创智信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顾萍审 判 员  薛 卉代理审判员  朱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