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闫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初字第109号原告闫某被告赵某原告闫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某诉称:我们是由双方父母包办并经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及其公公、姐姐多次打我,家庭暴力不止。现我要求离婚,并抚养女孩,并要我舅舅的借款10000元。饭馆打工的工钱及青春损失费40000元。被告赵某辩称:婚初我们关系好,后去天水开饭馆时发生了矛盾,原告回娘家,后托人把她叫来,然后去外地打工,她拿走了我卡里的6000元钱和手机。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闫某与被告赵某于2009年2月份由双方父母包办并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结婚时被告赵某给原告送了彩礼10000元,原告闫某给被告赵某5000元作为陪嫁品。婚后双方关系一般,原告闫某生育一女孩,名叫赵某某,现年5岁,原告生育时因难产转院,被告之父向原告舅父借款10000元。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姐姐打了原告,2010年原告回娘家居住,后媒人调解双方又一起生活。过了一段时间原告去天水饭馆干活,被告赵某打了原告闫某,原告于2012年4月份回到娘家居住。2014年4月份被告伯父调解安家,安家没几天双方又去外地打工,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赵某打了原告闫某,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并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等,本案在审理中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原告闫某与被告赵某由双方父母包办结婚,婚前不了解,婚后又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打了原告,分居断断续续近三年之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起诉离婚的主要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考虑孩子的身心健康,应由被告赵某抚养为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闫某与被告赵某离婚;二、女孩赵艾米乃由被告赵某抚养,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选择;三、被告赵某之父向原告闫某舅父所借的10000元折抵孩子的抚养费,由原告闫某偿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青智审 判 员 张小华人民陪审员 陈国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兰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