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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执字第5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钟玉漪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564-1号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桥东三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劲松,局长。被执行人钟玉漪,女,汉族,住址:广东省电白县。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钟玉漪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的(2015)惠博法行非诉审字第71号行政裁定书、博环罚字(2014)2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罚款2万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钟玉漪在中国银行惠州博罗杨村支行账户上的存款20700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春华审 判 员  肖志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