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4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上海育爱家居有限公司与刘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育爱家居有限公司,刘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49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育爱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腾路1288号1幢3层D区311室。法定代表人姚玉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郁印正,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菊,女,1973年2月4日出生。上诉人上海育爱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育爱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2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20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丰伦代理审判员 杨志东代理审判员 闫 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