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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沈阳唯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崔相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唯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崔相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1023号原告:沈阳唯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隋吉平,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岩,女,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甘洪宁,女,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崔相贤。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唯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崔相贤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中,原告沈阳唯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唯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志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