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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阜阳市信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孙红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信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孙红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0174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信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法定代表人:姚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红杰,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阳市信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孙红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3)阜民一初字第000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孙红杰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阜阳市信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孙红杰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颍州区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阜民一初字第00092号民事调解书,由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云秋审 判 员  张 松代理审判员  冯小涛二〇一五年���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法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