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梁民初字第03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超与被告郭防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超,郭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03730号原告张玉超,男。被告郭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超与被告郭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超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超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原告张玉超负担。审 判 长 叶红梅审 判 员 丁国华人民陪审员 张发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先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