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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周振华与刘春平、欧阳国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振华,刘春平,欧阳国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36号原告周振华,教师。被告刘春平,泥匠。被告欧阳国强,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振华与被告刘春平、欧阳国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振华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振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振华负担。审判员  陈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