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76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曾因吸毒于1998年7月1日被强制戒毒。现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3日5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浙C×××××号轿车途经新瑞枫线8KM+560M处即瑞安市锦湖街道进星村地段时,遇道路南侧路面封闭施工,车辆直行碰撞前方施工标志牌后驶入施工场地,继而冲出北侧封闭围墙后驶入北侧路面,碰撞行人李某及路边护栏,造成行人李某当场死亡及相关公路设施损坏。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留在肇事车辆内,其妻子黄某拨打110、120。当日9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被提取血样。经检测,其血液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胸、腹部损伤而死亡;被告人张某案发时和目前无××,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4年4月25日,被告人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现被告人张某已调解赔偿被害人李某近亲属人民币550000元,赔偿瑞安市公路管理局38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陈某、宣某的证言,归案证明,出警单,涉案照片及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勘查笔录,居民死亡证明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检验报告,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及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收据,情况说明,吸毒人员信息,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能自首且已调解赔偿,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潘 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