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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贾秀丽与天津汽车锻造有限公司、天津汽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秀丽,天津汽车锻造有限公司,天津汽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974号申请执行人贾秀丽。被执行人天津汽车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榆关道16号。法定代表人阚世祥,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汽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北区。法定代表人阚世祥,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贾秀丽与被执行人天津汽车锻造有限公司、天津汽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135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21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5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佟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