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虹民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任洪龙诉被告李博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XX,李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虹民初字第00057号原告任XX,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被告李X,女,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X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XX负担。审 判 长  张蕾人民陪审员  李双人民陪审员  宋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耿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