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胜昌与王爱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昌,王爱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454号原告王胜昌,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王爱琴,女,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县。原告王胜昌诉被告王爱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胜昌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受理决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5年5月21日王胜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胜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胜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王胜昌承担。审判员 关 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永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