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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英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江阴市三杰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三杰实业有限公司,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英民初字第519号原告江阴市三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临港街道西奚墅71号。法定代表人薛自力,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坚光,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凌,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工业集中发展区席家沟。法定代表人杨华,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雷波,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超群,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三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三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三杰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三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12元,减半收取6656元,由原告江阴市三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谢东升审判员  何雪峰审判员  陈良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拉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