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淳商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沈建民与王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民,王小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淳商初字第700号原告:沈建民。委托代理人:方永生,淳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小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建民诉被告王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沈建民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沈建民负担。审 判 长 方钢军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人民陪审员 章真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方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