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川民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干桂梅诉被告刘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桂梅,刘玉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川民初字第00058号原告干桂梅,女,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延川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连忠,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人,农民。被告刘玉亮,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呼学军,男,陕西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干桂梅诉被告刘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干桂梅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干桂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干桂梅承担。审 判 长  刘延梅审 判 员  张克宁人民陪审员  白开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文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