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川民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干桂梅诉被告刘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桂梅,刘玉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川民初字第00058号原告干桂梅,女,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延川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连忠,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人,农民。被告刘玉亮,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呼学军,男,陕西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干桂梅诉被告刘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干桂梅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干桂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干桂梅承担。审 判 长 刘延梅审 判 员 张克宁人民陪审员 白开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文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