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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扬州市秉顺粉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尤春梅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扬州市秉顺粉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催字第6号申请人扬州市秉顺粉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小纪华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尤春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勇,公司职工。申请人扬州市秉顺粉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光大银行杭州萧山支行于2014年10月27日签发的编码为3030005123110770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20000元,出票人万向钱潮传动轴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天空机电有限公司,背书人杭州天空机电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扬州市秉顺粉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扬州市秉顺粉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虞玲艳审 判 员  赵 喆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戴利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