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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池民一终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池州家家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池州市嘉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及王自胜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池州家家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池州市嘉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自胜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一终字第00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池州家家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法定代表人:何志萍,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池州市嘉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法定代表人:宋伍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王自胜,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上诉人池州家家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池州家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池州市嘉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池州嘉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王自胜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池区人民法院(2014)贵民一初字第02458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池州家家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池州家家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应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池州家家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498元,减半收取1249元,由上诉人池州家家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大明审判员  钱跟东审判员  杨似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