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曹县双羽交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孟某光、商丘市南方货运有限公司三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县双羽交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孟晓光,商丘市南方货运有限公司三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472号原告:曹县双羽交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羽,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井波,亳州市谯城区薛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晓光,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商丘市南方货运有限公司三分公司。负责人:吴树魁,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保国,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县双羽交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孟晓光、商丘市南方货运有限公司三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县双羽交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县双羽交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县双羽交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县双羽交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