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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黄章定与程海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章定,程海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1890号原告黄章定。委托代理人金光华(特别授权代理),瑞安市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海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章定与被告程海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章定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章定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李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