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商初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黄章定与程海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章定,程海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1890号原告黄章定。委托代理人金光华(特别授权代理),瑞安市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海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章定与被告程海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章定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章定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李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