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忠峰与赵友良、高唐县鑫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峰,赵友良,高唐县鑫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663号申请执行人王忠峰,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金城挡风玻璃批发中心业主,住高唐县姜店镇唐楼村。被执行人赵友良,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高唐县鑫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经理,住高唐县赵寨子镇赵寨子村。被执行人高唐县鑫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赵寨子街北首路西。法定代表人赵友良,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忠峰与被执行人赵友良、高唐县鑫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做出的(2012)高民一初字第12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忠峰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虽经多次催缴,但申请人拒不缴纳评估费用,导致我院查封的被执行人高唐县鑫泰机械有限公司的厂房及机器设备无法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现高唐县鑫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执行标的额304235元,均未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2)高民一初字第12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忠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善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