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烈民一初字第00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雷与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杨庄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雷,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杨庄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0863号原告:陈雷,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原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杨庄煤矿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家华,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杨庄煤矿。负责人:李金泉,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刘磊,该矿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雷与被告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杨庄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雷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梦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保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